1、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,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2、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、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,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
3、职工及配偶发生住房消费行为,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,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。房屋地址在成都市、德阳市、眉山市、资阳市行政区域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。
4、职工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(含组合贷款),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。
5、职工及配偶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,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消费提取业务。
6、职工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以外的共有人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,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该套住房消费。
7、职工及其配偶发生缴存地租房自住行为,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,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(含)以上。
8、职工及配偶两次(含)以上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,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,不得多次提取。